11.3.5 溫度測量裝置
鍋爐進出口以及系統的閃蒸罐(Guàn)、冷凝液罐、膨脹罐和儲罐[Guàn]上應當裝設有機熱載(Zǎi)體溫度測量裝置。 |
條⋄款⋄[Kuǎn]說▲明▲:修改條款。
原條款:《有機規》第19條(Tiáo)。
《有機規》第19條 有機熱載體爐出口的氣相(Xiàng)或液相有機熱載體輸送管道上,在截止閥前靠近有機熱載(Zǎi)體爐[Lú]的地方應安◈裝◈[Zhuāng]溫度顯示和記錄儀(Yí)表;有機(Jī)熱載體爐熱(Rè)功率不超過2.8MW時可隻裝溫度顯(Xiǎn)示儀表。在液[Yè]相爐回路的入口(Kǒu)處應裝●溫●度顯示儀表。
條款解釋:本▽條▽款規定了鍋爐及系◈統◈[Tǒng]内有機熱載體溫度測(Cè)量裝置的設置和安裝(Zhuāng)要求。◆增◆加有機熱載(Zǎi)體循環系統内的容器[Qì]◆應◆當裝設溫度測量裝置[Zhì]的要求。
本條款中所涉及有機熱載體工作溫度測量裝置包括⋄現⋄▿場▿[Chǎng]安裝的直讀式溫度計和調節控制溫度(Dù)所用的測量儀表。溫度記錄(Lù)屬于溫度控制儀表◊的◊[De]一個功能并在自控○系○[Xì]統的設計中予以考慮。此外,本條款新增[Zēng]加在系[Xì]統的閃蒸[Zhēng]罐、冷凝液(Yè)罐、膨脹罐和儲罐上應當安裝[Zhuāng]有機熱載體溫度測量裝置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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