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款說明:∇修∇改條款。
原條款:《有機◈規◈》第20條。
《有機規》第20條 自動控制和自動保[Bǎo]護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:
1.液相爐有機熱載體的◊出◊口處,應裝有(Yǒu)超溫報警和差壓(Yā)報警裝置,氣相爐有機熱載體▲的▲出口處[Chù]應裝有超壓報(Bào)警裝置。
2.采[Cǎi]用液[Yè]體或氣體燃料的有機熱載體(Tǐ)爐,應有下列裝置:
(1)根[Gēn]○據○有機熱載體爐出口有機熱載體溫◈度◈和蒸發∇量∇變化而自[Zì]動調節燃燒器燃燒負(Fù)荷的裝置。
(2)熱功率≥ 2.8MW時,必須裝有點火程序控[Kòng]制裝置。
(3)爐膛熄火[Huǒ]保護裝置。
3.有機熱[Rè]載◇體◇爐應裝有自[Zì]動∇調∇節保護裝置,并在(Zài)下列[Liè]情況時[Shí]應能自動停(Tíng)爐:
(1)液(Yè)位下降到低于極限(Xiàn)位置時;
(2)有機熱載體爐出口熱載體溫度超過[Guò]允●許●(Xǔ)值時;
(3)有機熱載體爐出口熱載體壓力超過允許值[Zhí]時(Shí);
(4)循環泵(Bèng)停(Tíng)止運轉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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