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款說明:修改條款。
原條款:《有機規》第20條。
《有機規》第20條 自動控制和[He]自動保(Bao)護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:
1.液相爐有機熱載體(Ti)的出[Chu]口處,應裝有(You)超溫報警和[He]差壓報警裝置(Zhi),氣相爐有機熱載體的[De]出口處應裝有超壓報[Bao]警裝置。
2.采用液[Ye]體或氣體燃料的(De)有機熱(Re)載體爐,應有下列裝[Zhuang]置:
(1)根據有機熱載[Zai]體爐出(Chu)口有機熱載體溫[Wen]度和蒸發量變化而自動調節燃燒器燃燒負荷的裝置。
(2)熱功率≥ 2.8MW時,必須裝有(You)點火程序控(Kong)制裝置。
(3)爐膛熄[Xi]火保護裝置。
3.有機熱[Re]載體爐應裝有自動調節保護[Hu]裝置(Zhi),并在下列(Lie)情況時[Shi]應能自[Zi]動停爐:
(1)液位下降[Jiang]到低于極限位置時;
(2)有機熱載體爐出口熱載體溫度超過允許[Xu]值時;
(3)有機(Ji)熱[Re]載體爐(Lu)出口(Kou)熱載體壓(Ya)力超過允許值時(Shi);
(4)循環泵(Beng)停止運轉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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