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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鍋爐[Lú]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●釋●義 第[Dì]十四章 附則
作▲者▲(Zhě): 發布于:2013/11/26 8:55:25 點擊量:

第十四章  附則

 

、本章結構及◈主◈要變▾化▾

本章共有2節,由“14.1解釋權[Quán]限”、“14.2施行時間”組成[Chéng]。

、∆條∆款說明[Míng]與解釋

14.1  解(Jiě)釋權限

    本●規●程由國家質檢總局負(Fù)責解釋。

14.2  施行時間

本規[Guī]程(Chéng)自201361日起施行(Háng)。1996819原勞動部[Bù]頒布的《蒸汽○鍋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(勞部發[1996]276号)、1991520頒布的《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(勞鍋字[1991]8号)及19972月(Yuè)14發(Fā)布的“關于印發[Fā]《修訂後的(De)<熱水鍋爐安全技術[Shù]監察規程>有關章節》的通知”(勞鍋字[1997]74号)、1993年(Nián)1128頒布的《有機熱載體(Tǐ)安全技術監察●規●程[Chéng]》(勞部發[1993]356号)同時廢止。

·條款[Kuǎn]說明:修改條款。

原條款[Kuǎn]:《蒸規》▾第▾212條;《有機規》第3637條;《◊小◊[Xiǎo]型規(Guī)》第(Dì)五十九、六十條。

《蒸規》第212  本規程自199711日起施行[Háng]。原▽勞▽[Láo]動人事部1987217頒布的《蒸汽鍋爐安▾全▾[Quán]技術監察規∇程∇》(勞人鍋[1987]4号)∇同∇時廢止(Zhǐ)。

《有機(Jī)▿規▿》第36  本規程由勞動部負⋄責⋄(Zé)解釋。

《有機(Jī)規》第37  本規(Guī)▽程▽自一九九[Jiǔ]四年[Nián]五月一[Yī]○日○開始實施。

《小型規》○第○(Dì)五十九條  本◊規◊[Guī]定由(Yóu)國家質量技術監督⋄局⋄負(Fù)責解釋。

《小型規》第六十[Shí]條(Tiáo)  本規定自200081日起施行。

·條▲款▲[Kuǎn]解釋:因為《鍋規》是由(Yóu)國家(Jiā)質檢總局負責頒布,因此也是由國家質檢總局負[Fù]責解釋。本規程實施之日起,《蒸[Zhēng]規》、《水規》和(Hé)《有機規》同時廢止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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