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四章 附則
一 、本章結構及◈主◈要變▾化▾
本章共有2節,由“14.1解釋權[Quán]限”、“14.2施行時間”組成[Chéng]。
二 、∆條∆款說明[Míng]與解釋
14.1 解(Jiě)釋權限 本●規●程由國家質檢總局負(Fù)責解釋。 14.2 施行時間 本規[Guī]程(Chéng)自 |
·條款[Kuǎn]說明:修改條款。
原條款[Kuǎn]:《蒸規》▾第▾212條;《有機規》第36、37條;《◊小◊[Xiǎo]型規(Guī)》第(Dì)五十九、六十條。
《蒸規》第212條 本規程自
《有機(Jī)▿規▿》第36條 本規程由勞動部負⋄責⋄(Zé)解釋。
《有機(Jī)規》第37條 本規(Guī)▽程▽自
《小型規》○第○(Dì)五十九條 本◊規◊[Guī]定由(Yóu)國家質量技術監督⋄局⋄負(Fù)責解釋。
《小型規》第六十[Shí]條(Tiáo) 本規定自
·條▲款▲[Kuǎn]解釋:因為《鍋規》是由(Yóu)國家(Jiā)質檢總局負責頒布,因此也是由國家質檢總局負[Fù]責解釋。本規程實施之日起,《蒸[Zhēng]規》、《水規》和(Hé)《有機規》同時廢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