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機(Ji)熱載體容積超過 |
·條款說明:修改條款。
原條款:《有機規》第22條。
《有機規》第22條(Tiao) 有機熱載體儲存罐應盡可能放在加熱(Re)系統最低位置,以便放淨[Jing]鍋爐中的有機(Ji)熱[Re]載體,儲存罐與有(You)機熱載體爐之[Zhi]間應用隔牆隔開。儲存罐(Guan)應符合下列(Lie)要求:
1.儲[Chu]存罐的容[Rong]積[Ji]應不小于[Yu]有機熱載體爐中有機熱載[Zai]體總(Zong)量(Liang)的1.2倍。
2.儲存罐應裝一隻[Zhi]液面計,儲存罐上部應裝有排[Pai]氣管,排氣管應接到安全地點,其直徑[Jing]應比膨脹管(Guan)(按本(Ben)規程第21條規定的系列)大一檔[Dang]次。
·條款(Kuan)解釋(Shi):本條款規定了有機熱[Re]載體儲罐的設置和設[She]計要求。
取消了儲存罐與有機熱載體鍋[Guo]爐之間應當用隔[Ge]牆隔開(Kai),和儲存罐的容積應當不小(Xiao)于有[You]機熱[Re]載體鍋(Guo)爐中有機熱載體總量的1.2倍的要求。增加了設置儲存罐(Guan)的條件及其[Qi]容積大小的[De]确[Que]定原則。
根據《有機規》原條[Tiao]款[Kuan]第22條要求(Qiu),系[Xi]統内有機熱載(Zai)體儲罐容(Rong)積不應小于鍋爐内有機熱載體總量的1.2倍。但實際[Ji]上,由于有機熱(Re)載體熱穩定性[Xing]及鍋爐[Lu]結構的(De)限制[Zhi],絕大多數有機熱載體鍋(Guo)爐的本體是不(Bu)設置排放管線及閥門的[De],故也無法将其中的[De]有機熱載體完(Wan)全排放到儲罐内。有(You)機熱載體系統内設置儲罐的功(Gong)能之一(Yi),是儲備系統操(Cao)作中所需最(Zui)小數量的補充用(Yong)有機熱載體,但(Dan)其(Qi)更重要的功能[Neng]是在系統發生有機熱載體洩漏時,應當将系統中可能被洩漏的有機熱載體最大數量的[De]收納在儲罐[Guan]裡。
對于一個容積較(Jiao)大的系[Xi]統,能夠有效[Xiao]減小系統洩漏(Lou)量的方法是将該系統的管線和設備通過閥門合理(Li)地分隔成幾個小的區域,在系統發生洩漏的情況下[Xia],可以通過關閉相(Xiang)關閥門将洩漏區域與系[Xi]統(Tong)的其餘(Yu)部分隔(Ge)離開來,同時将被隔離區域内的(De)有機熱[Re]載體[Ti]快速排放至儲[Chu]罐内。由此,該儲罐的最(Zui)小容積應該(Gai)是系[Xi]統中最大被隔離部(Bu)分的有機熱載體體[Ti]積量和系統所必(Bi)需的适當補充儲備量二者[Zhe]之和。
鍋爐房内安裝的有機熱載(Zai)體[Ti]鍋爐(Lu)與儲罐之(Zhi)間(Jian)的安全距離[Li]和[He]位置,屬于鍋爐房[Fang]設計(Ji)的安全要求[Qiu],該項要求包(Bao)括在鍋爐房設計規範内[Nei],故本條款不再(Zai)對此項要求進行表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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