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釋義 第十[Shi]四[Si]章 附則-标準法規-恒升化工有限[Xian]公司[Si]-導熱油-國标[Biao]導熱油-高溫導熱(Re)油- 恒升(Sheng)化工有(You)限公(Gong)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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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準法規(Gui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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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鍋爐安全技[Ji]術監察規程》釋[Shi]義 第(Di)十四(Si)章 附(Fu)則
作者(Zhe): 發布于:2013/11/26 8:55:25 點擊(Ji)量:

第[Di]十(Shi)四章  附[Fu]則

 

、本章結構及主[Zhu]要[Yao]變化[Hua]

本章共[Gong]有2節,由“14.1解釋權(Quan)限”、“14.2施行時[Shi]間”組[Zu]成。

、條款[Kuan]說明[Ming]與解[Jie]釋

14.1  解(Jie)釋權限

    本[Ben]規程(Cheng)由國家質(Zhi)檢總局負(Fu)責解釋。

14.2  施行時[Shi]間

本規程自201361日起施行。1996年[Nian]819原勞動部頒布的《蒸汽鍋爐安全技術(Shu)監察規程》(勞[Lao]部發[Fa][1996]276号(Hao))、1991520頒布的《熱水鍋爐安全[Quan]技術監察規[Gui]程》(勞鍋字[1991]8号)及19972月[Yue]14發布(Bu)的“關于印發[Fa]《修訂後的<熱水鍋(Guo)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[Cheng]>有關章(Zhang)節》的通知”(勞鍋字(Zi)[1997]74号)、19931128頒布的《有機熱載[Zai]體安全技術監察規程(Cheng)》(勞部發[1993]356号)同時廢(Fei)止。

·條款說明:修[Xiu]改條款。

原條款:《蒸規》第212條;《有機規》第3637條;《小型規》第五十九、六十條[Tiao]。

《蒸規》第212  本規程自199711日起施行。原勞動人事部1987217頒布的《蒸汽鍋爐安全技(Ji)術監察規程》(勞人鍋[Guo][1987]4号[Hao])同時廢止[Zhi]。

《有機[Ji]規》第36  本規程由勞動部負責[Ze]解釋。

《有(You)機[Ji]規》第37  本規(Gui)程自一[Yi]九九四年(Nian)五月一日開始[Shi]實施。

《小型規》第(Di)五十九條  本規定由[You]國家質量(Liang)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。

《小型規》第六十條  本規定自(Zi)200081日起施行(Hang)。

·條款[Kuan]解釋:因為《鍋規[Gui]》是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頒[Ban]布,因此也是[Shi]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。本規程實施(Shi)之日起,《蒸規》、《水規》和《有(You)機規》同[Tong]時廢[Fei]止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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