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[Di]十(Shi)四章 附[Fu]則
一 、本章結構及主[Zhu]要[Yao]變化[Hua]
本章共[Gong]有2節,由“14.1解釋權(Quan)限”、“14.2施行時[Shi]間”組[Zu]成。
二 、條款[Kuan]說明[Ming]與解[Jie]釋
14.1 解(Jie)釋權限 本[Ben]規程(Cheng)由國家質(Zhi)檢總局負(Fu)責解釋。 14.2 施行時[Shi]間 本規程自 |
·條款說明:修[Xiu]改條款。
原條款:《蒸規》第212條;《有機規》第36、37條;《小型規》第五十九、六十條[Tiao]。
《蒸規》第212條 本規程自
《有機[Ji]規》第36條 本規程由勞動部負責[Ze]解釋。
《有(You)機[Ji]規》第37條 本規(Gui)程自
《小型規》第(Di)五十九條 本規定由[You]國家質量(Liang)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。
《小型規》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(Zi)
·條款[Kuan]解釋:因為《鍋規[Gui]》是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頒[Ban]布,因此也是[Shi]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。本規程實施(Shi)之日起,《蒸規》、《水規》和《有(You)機規》同[Tong]時廢[Fei]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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